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面对着社会纷繁复杂的现状使得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不断持续加剧,合法不合道德的处理会引起社会群众对法律的不满进而不利于建立法律的权威性,而合道德不合法的处理虽然坚决捍卫了传统的道德观念且在情感上为大众所接受但却普遍的忽略了法本身的原则性与权威性以及其内在的规定性。故只有通过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藕合,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上进行系统整合,才能保证人们行为的有序和社会的稳定。
(一) 立法:制定良法
所谓良法乃应是符合人类本性的法律即所谓人道的法律。它要求法律的精神必须体现以人为本即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手段,充分地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坚持人本主义。是故良法是公民守法的动力之所在,只有符合普遍人性道德且体现多数人利益的法才是良法,才能引发公民自觉遵守的积极性。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以制定良法为目标同时保证良法的品质,体现法律的道德性,而制定良法体现在以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念为主导和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线两部分。
第一,立法以社会主导的道德价值观念为引。道德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法律只有体现并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方能获得社会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法律除了意志性之外还具有道德性即法律的道德性,而法律所体现的道德观念一般是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首先,社会基本制度和结构的设定必须符合基本的、普遍的人性规则。其次,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证。这是保证一国公民具有创造力、一个社会保持活力并不断进步的重要条件,如我国《宪法》所规定每个公民应该具有政治权利自由等。
第二,立法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线。法律与道德是两种并行的社会关系调整系统,但是两者各有其运行机制与作用范围,法律不可能替代道德,道德也不可能代替法律,而将两者混为一谈则会造成公众理解上的混乱严重时甚至会导致社会理念的危机。首先,法律的干预仅限于社会基本道德领域而不可干预纯粹道德调整的领域,如爱情关系、友情关系等只能由道德进行调整,法律干预则徒劳无益;其次法律不得将常人难以企及的道德标准设为法定的义务,如为社会所争论不休的“见死不救罪”的设立与否的问题;再者,法律不能干预无害于他人的私人行为即使这种行为被部分社会成员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总之,立法者应当积极努力发掘人类社会公共的道德资源,把握社会基本道德的界线,只有把握好这一尺度,才能尽量避免立法出现重大偏差。
综合而言,我们在立法中应当在体现主导的道德价值观念的同时又良好的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调动人民群众在以功利原则引导下合理地追求道德行为的实际功效,建设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用公正原则调节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使社会达到根本的公平公正合理,然后才有可能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限制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进而使人们在宽容的社会中建构和谐的人际关系。
(二) 司法、执法:有条件的融情于法
由于道德与司法的关系同道德与执法的关系在原理上有相当程度上的类似性,因此在此置于一处论述。在司法与执法活动中要坚持法律为准,以法律为裁判案件和执法的依据,这是现代是对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制的核心观念。根据实证法学派的观点,一个将法律的无效性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别开来的法律概念能使我们看到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行,即便是道德上邪恶的法律仍然是法律,只要是法律则仍需要遵守。因此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应该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不应当以是否符合道德标准来觉得是否摒弃法律的适用和遵守。但是如果仅仅刻板的依照法律来执法和司法,则会引起人民对法律权威的质疑,如南京彭宇案一审结果与医德高尚献血案处理结果所引起的人们对法律正义取向的质疑。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充分尊重法律权威的前提下,首先确定当事人作出行为的动机是否正当,若是当事人基于正当动机而采取的某些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与个人私人利益的行为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民众投票的方式决定某些具体例外情况的处理结果,适当的融情于法以坚持基本的正义和人道。同时,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最大限度上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而融情于法,实现法律与道德的统一。
(三) 守法:广范普法
现实中对普法活动的不重视,配套设施的不到位,往往严重影响了普法的目的,如某些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民众通常因为不懂法而不能守法,仅仅根据个人的道德观念而采取某些过激甚至是违法。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建立普法的长效机制,通过开展深入务实的普法活动,通过法律更普及来缓解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其次,社会舆论的喉舌如新闻媒体报纸等应当在普法与减少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上发挥各自的作用等。通过普法活动在民众的心中树立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促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守法,以法律和道德双重标准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既不可用合法的形式追求实质的非法目的,也不可以违法的方式实现合乎道德的目的,从对行为的评价上消除法律和道德两种标准的冲突,从而减少以致于避免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尽量达到法律与道德在一定水平上的统一,维持社会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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