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道德和法律虽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如泸州二奶遗赠案与“医德高尚献血案这样的案例却引起了人们基于道德和法律从不同的角度有了不同看法。法律与道德发生原因的冲突有很多,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是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标准与价值取向不同;二是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一) 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与价值取向不同
首先,法律与道德评价标准是不同的。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法律与道德在评价标准上可以说是大相庭径的,法律对行为的评价是合法亦或不合法,而道德对行为的评价是善还是恶,善恶源自人的内心的评判,不同的人或者不同的阶级、集团或者阶层对道德的善恶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往往人言人殊,通常只有相对的道德善恶却没有绝对的善恶。而法律往往反映的是在社会上占统治或者支配地位的利益阶层或者集团的道德观,在一定程度上契合大众的基础道德价值观,同时法律的标准是客观统一的,一旦法律通过并公布实施之后,其标准就获得了统一并且必须加以遵守。故在法律的实施以及在法律行为的评价上,即使按照法律作出了合法还是违法的法律评价,但是按照不同的道德评价,不同阶层的人会在道德上作出不同评价,该种不同于法律上的评价通常会导致人们所说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其次,法律和道德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如道德上要求见义勇为,但是法律虽然鼓励见义勇为却认为没有特定职业的人对特殊情况没有救助的义务,亦不会判没有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虽然前段时间网上流传甚广的“见死不救罪”的设立等最终还是未能成行。再如道德上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法律规定的债权诉讼时效制度却持相反意见且对比鲜明。从以上法律与道德不同的价值取向可以看出:道德把人当成教堂中的人,希望人利他和无私,追求高尚;而法律基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人是自私的,追求效率和稳定以及运用上的便利。因此,道德上提倡的行为,法律不一定加以规定。
(二)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本身只是一个相对的善即基于社会基本道德基础与统治阶级的道德观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规范,故它具有自身局限性,这也是引发社会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内在原因,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法律是不善的或者不正义的即不道德的法或恶法。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制定基础,但是在现实中,基于人的知识的有限性与利益的狭隘性或者立法者处 于偏私有可能制定不合乎道德正义的法律,这样制定的法律自身就有可能是不道德的法律与道德要求相背离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上看是禁止的,但是从道德看却是允许的,如上述的医德高尚献血案,医生为了救死扶伤而献血及时挽救了垂危病人的生命,却因为不符合采血的相关规定使得所在医院受到经济处罚。再如之前引起轩然大波的孙志刚案的收容管理条例以及的劳动教养管理条例,都有未经法律审判就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这些都是不合道德却为法律所容许的且与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背道而驰,不可不谓之为恶法。
第二,法律的一般性与机械性。众所周知,法律不是万能的,其所针对的仅仅是一般普通的情况,而无法预料到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具体个别的特殊情况。由于法律一般只按照一般规则而不依照特殊情况的特殊要求处理问题,且不可能预见所有的细节,因此在处理某一个具体问题时,就会显得机械和僵化,如果严格依法办事就会出现不公平的结果,如医德高尚献血案对医院和献血医生的处理令很多市民直呼不公并要求给予奖励。而法律的滞后性与机械性所引发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解决的唯一的希望就寄托于高尚公平的法官身上,如泸州二奶遗赠案中的当事法官基于基本道义出发运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判案而符合社会基础道德导向获得了社会的如潮好评,而与之截然相反的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则对社会起到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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