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制定有关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土壤污染等方面的法律,制定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矿山生态恢复、生态脆弱区评估、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生态旅游管理等法规和标准。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国家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加大对重点区域和流域的重大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处力度。
(2)制定和完善生态保护经济政策
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引导社会经济发展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到注重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上来,建立生态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积极探索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机制。
(3)构建生态系统监测体系
建立并逐步完善生态系统监测网络。 加强对重点生态系统的科学研究, 开展生态系统脆弱区和敏感区的监测, 建立生态监测和预警网络, 提高生态系统监测能力, 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评价。优先建立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状况监控系统,建立重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系统。
(4)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投入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不断拓展生态保护和建设投融资渠道。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建立健全生态审计制度,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5)大力开展生态保护宣传教育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努力营造节约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加强对各级领导决策者的培训,开展全民生态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6)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引进吸收国外资金、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 和管理水平。积极参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臭氧层保护等国际公约,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监控体系,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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