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
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2、湖北
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3、河南
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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