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
根据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2、宁夏
根据2016年1月 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3、青海
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4、陕西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5、新疆
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实行两孩政策的一对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和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农村汉族农村一对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只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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