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每年8月15日)
194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曾将8月15日作为抗战胜利纪念日。1951年8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表《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通告指出:“本院在1949年12月23日所公布的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曾以8月15日为抗日战争胜利日。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9月3日。”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发布了规定9月3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
过去,在很长的时间里,在中国人的印象中,往往把日本天皇颁布停战诏书的第二天――8月15日,作为抗战胜利纪念日,连政府部门也曾在1949年12月23日的相关通告中发生失误。应确定的是,法定的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在9月3日,而不是8月15日。
另外,中国香港规定抗日战争纪念日为8月15日,即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的日子。2007年香港特区全国政协委员龙子明9日曾提案建议,将每年8月15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设为法定节日“阵亡将士和死难同胞纪念日”。
对日抗战胜利日(每年9月3日)
中国台湾所规定的节日,与大陆的“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为同一天。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和政府代表、外务大臣重光葵及军方代表、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在停泊在东京湾的美国海军战列舰密苏里号的甲板上,签字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同盟国无条件投降,徐永昌代表中华民国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确认。9月9日,日本于南京向中华民国政府递交投降书。国民政府旋规定自9月3日起放假三天,举国欢庆。并通过决议,规定从次年开始,每年的9月3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后来台湾当局为了统一各军种节日,于1955年起将对日抗战胜利日作为陆海空三军的军人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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