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以现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居民医保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采用总额控制为主、单病种和结算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1、门诊统筹;
2、门诊慢性病;
3、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
4、门诊特定项目;
5、精神疾病门诊、住院;
6、家庭病床;
7、住院;
8、大病医疗救助;
9、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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