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6、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等的门诊医疗费用。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3、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6、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就诊的;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诊的;
8、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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