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自费用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参保人在就诊前已办理门诊大病审核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医院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2、参保人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新生儿医疗保险证损坏等原因不能记帐的;
3、因急、危重病症在太原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
4、经太原市新生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
5、因在市外探亲、度假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机构住院,并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6、太原市户籍新生儿在市外定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事先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异地登记手续的)。
1、参保人员医保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2、基本医疗保险原始住院发票及住院病历、医嘱、费用明细、出院证,医疗费用发票;
3、参保人员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4、参保人员死亡的需要提供遗产受益协议,指定受益人账户及死亡证明材料(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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