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发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5%比例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1、根据《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办规〔2017〕24号)可知,2019年在校学生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个人0.73%,财政1.69%;其他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个人0.73%,财政1.69%。
2、根据2018年5月23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的《2019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穗人社函〔2018〕1314号)可知,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8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67元;其他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8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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