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胎政策一出,引发了广大网友的舆论热烈,朋友圈的段子手重出江湖重新阐述“民不聊生”,可见话题引爆了年轻人对生育的情绪问题。
连普通人都不愿意面对生育问题,更何况尚在生存边界的企业。但是因为企业承担着社会责任必须要去面对这些问题,所以在当前新政策形势下,企业的HR必然要第一时间去学习三期女工的管理。今天我们带来的一则关于孕期女工不胜任工作的案例,相信正中HR们的一击,一起来看看吧!
怀孕后不胜任工作,公司可以直接解雇吗?
A小姐入职甲公司,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年底,A小姐因怀孕经常请病假,在家保胎。几个月后,A小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以A小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A小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A小姐认为,首先自己事先按照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其次在家保胎时,依旧每天向公司发送工作汇报邮件,证明其在保胎的同时也未影响工作。而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不应该辞退处于怀孕期的女职工,但公司却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应撤回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合同。但甲公司认为,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且A小姐经常请假耽误了一些项目进度,目前已不胜任工作,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理应解除劳动合同。到底谁的观点正确呢? 来源:2021-05-26《劳动报》 法律分析01孕期女工不胜任工作能解除吗
我国对孕期女工不仅在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上给予了特殊保护,而且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也予以特殊保护,比如单位对孕期女工行使解除权的限制,其中就包括本案中涉及到的“不能胜任工作”情形。所以,公司以A小姐在怀孕期间耽误项目进度为由,认定其不胜任工作后直接进行解除的做法是违法的。
02如何面对不胜任工作的孕期女工?
既然直接解除是违法的,那么当孕期女工在实践中出现了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呢?此时建议企业与孕期女工进行协商或者在征求孕期女工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地变更工作岗位。如果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岗位协商达成一致,企业可以考虑按照规章制度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对其进行调岗。
03孕期女工的特殊保护没有限制吗?
另外,国家虽然对孕期女工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需要注意的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企业依旧可以行使解除权。比如,企业可以和孕期女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孕期女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劳动者具有过失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04孕期女工管理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除了需要关注调岗和解雇的风险之外,在孕期女工管理中,还需要关注保胎请病假、产检等与孕期女工身体特殊性相关的问题。比如若保胎需要请病假,合理范围内的,企业要核查病假流程是规范以及病假材料是否真实,确认无误后可以支付病假待遇;如果是产检,则相应视同为出勤上班,正常支付薪资。
综上来看,在实践中,由于企业会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这意味着企业在做出对孕期女工的行为时必须有法可依,并且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否则就要面临着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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