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5月1日13时许,四川甘孜州巴塘县公安局苏洼龙派出所接报警称:“一学校门口长凳上有一个纸箱,纸箱里一名男婴正在啼哭,像是被遗弃了”。
接警后,巴塘县公安局苏洼龙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一纸箱里一名被简单包裹的婴儿,时不时传来哭声……
民警立即抱起对其进行了大致检查,婴儿身上除了用于简单包裹婴儿的衣服外,没有留下任何关于婴儿的信息。
随后,民警立即将婴儿带到卫生院进行检查,并为婴儿买来奶瓶、奶粉、毛巾等生活用品。同时对周围村民、商铺展开了细致的走访调查,但没发现弃婴亲人的有关线索。
目前,民警已联系民政部门,男婴的身世及被遗弃原因正在调查中。
警方在此提醒,希望婴儿父母、亲人看到信息后,及时与警方联系,也希望知情群众能及时向警方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帮助婴儿早日找到其亲人。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遗弃罪的主题和被害人是否要求彼此属于家庭成员?
答:并非只有家庭成员的遗弃行为才构成遗弃罪,非家庭成员但是负有有“扶养义务”,例如孤儿院、福利院等在不履行救助义务的遗弃行为时,也构成遗弃罪。特别指出的是,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也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2、遗弃罪的常见表现方式
答:表现方式为“拒绝扶养”,表现为使他人身体、生命处于危险中或对正在处于危险中的他人不予救助。例如,婴儿生病后,父母有能力救助却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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