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雅培制药有限公司是全世界最大的营养品公司之一,也是驰名商标“雅培”的持有人。
但是,2007年成立的雅培乳业公司,也在生产和经销奶粉,包括婴儿配方奶粉和孕妇配方奶粉。而且,该公司还对其系列奶粉在罐体顶部标注“雅培乳业”字样,并在罐身以红色标注“雅培乳业育婴免费服务热线”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雅培乳业”具有明显的企图混淆产品来源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是原告的产品。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1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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