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一盒多美滋奶粉后,以该产品在包装上用国际专利号误导消费者,存在欺诈为由,将销售方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并赔偿损失3000元。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多美滋奶粉已注册专利,其在包装上标注“国际专利”并无不当。被告超市方不存在欺诈,一审判决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
范先生于2011年11月2日到易买得超市红桥店购物。据范先生称,他在该店内看到有新多美滋金装金盾4阶段儿童配方400g奶粉,包装上标注有“国际专利益生元组合”等字样,再看到其他奶粉都不是国际专利,于是就买了一盒。后经网上查询专利号,发现并不是国际专利益生元组合的专利。范先生由此认为该产品用国际专利称号误导消费者,是一种欺诈行为,遂将易买得超市红桥店和易买得超市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其购货款59元,赔偿59元及各种损失3000元。
法庭上,二被告辩称,涉案的产品和包装是由多美滋提供的,所以应把多美滋公司追加进来。其次,多美滋公司有权使用该专利,该项专利在国际产权组织和欧洲专利局以及多个国家享有专利权。第三,被告使用益生元组合不违反法律规定,益生元是碳水化合物混合物的一种形式,碳水化合物混合物是包含益生元的。所以,二被告没有欺诈行为,不同意原告诉求。
经过审理,法院还查明,多美滋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名称为碳水化合物混合物,并有相应专利号,该专利在澳大利亚、欧洲、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享有专利权,且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中已明确国际分类。此外,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举报多美滋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包装盒上标注“国际专利益生元组合”等字眼混淆概念,误导消费者,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该局经调查答复为,上述产品标注的内容不违反专利法律、法规和有关专利标注的规章。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涉案奶粉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专利名称是碳水化合物混合物,碳水化合物混合物中含有益生元成分,其标注“益生元组合”内容并无不当。该专利在澳大利亚等国家获得了专利授权,且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中已明确国际分类,故被告易买得红桥店销售的该产品标注“国际专利”并无不当。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答复,虽然是对原告举报多美滋公司是否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答复,但其解释具有专业性、权威性。被告在销售该产品时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原告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的情况,故被告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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