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1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药店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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