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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连发两道奶粉规定

2013年12月04日 10:25阅读次数:254
12月3日,国家食药总局连发两道奶粉规定,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时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以生牛乳为原料的企业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2月3日齐发两道关于婴幼儿奶粉的“规矩”,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时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以生牛乳为原料的企业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业界认为,该两道政策同今年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精神“一脉相承”,也是对今年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进一步强化,政策本身并无太多新意,但为后续国内奶粉行业的发展确立了“规矩”。随着政策的落实,国内奶粉行业也有望迎来更健康、更规范的发展,且从政策意图看,保护国产优势奶粉企业的意图也更为明确。

  奶粉生产“五不得”

  根据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相同原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相应地,《公告》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具有自建自控奶源

  同时,食药监总局还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共6章36条,具体规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和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等。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无疑是明确企业应当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以生牛乳为原料的企业,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鲜乳全部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且质量合格;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企业,应当确保原料质量可控。企业应当建立原辅料供销商审核制度和进货验证制度,对生鲜乳、原料乳粉、乳清粉进行批批检验。生产0-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乳粉应当使用灰分符合规定要求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企业应当具备检验机构、设备和人员,能够自行开展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检验项目与企业所执行的标准及标签明示的项目一致。企业应当定期与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规定》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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