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药店试行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通知》。通知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分区储存、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处理。
奶粉实行分区储存
通知明确,实施连锁经营模式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可以在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从国家公布取得许可的生产企业、进口商及产品名录中购进,并建立购进查验、索证索票及分区储存、专柜销售制度等制度。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查验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核对产品是否国家最新公布的生产企业、进口商和产品名录,并应与供货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
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生产经营或进口商资质、盖有公章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单、进口乳粉的进口证明文件等复印件。运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配备有防尘、防晒、防雨和温度控制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以保证运输过程中产品质量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分区储存、专柜销售。分区储存,即婴幼儿配方乳粉与药品分开储存、分类陈列,设置醒目标识。专柜销售,即在药店设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并将产品分类陈列于专柜中。其储存与销售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确保储存和销售产品质量安全。
销售台账至少保存2年
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入库要验收、登记,做到先入先出,验收时要检查包装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保证产品名称、批号与出入库相符。要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品种、规格、数量、来源等内容,且销售台账保存不得少于2年。
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处理。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防止问题乳粉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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