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日渐流行的网上购物带动了快递业务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快递物品丢失、损坏带来的消费纠纷屡有发生。市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有些快递公司常通过混淆“邮件快递”与“货物快递”概念的方法来达到免除自身责任的目的,应提高警惕。
投诉:进口奶粉弄丢只赔60元?
程女士住在牟平区,其表妹远嫁在河北承德市。今年7月初,表妹生下一女。因为路途遥远,不方便前去探望,程女便花了450元买了两罐进口奶粉,又花了20元托运费想通过快递公司托运给表妹,以示庆贺。
谁知,本来两天就应到的奶粉过了一个星期,表妹仍未收到。经多次查询,快递公司承认由于工作失误,托运的奶粉已经丢失,并答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赔偿程女士的损失。程女士觉得应当得到全额赔偿,但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指着自己公司的“速递详情单”告诉程女士:“你在上面签字认可的,我们公司规定,未保价物品的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3倍,所以,只能赔你60元。”
“明明是450元的奶粉,经快递公司一转手就变成了60元,这合理吗?”对快递公司的做法,程女士非常不满意,一怒之下来到了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调查:快递公司混淆概念逃避责任
在工商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该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拿出了公司制定的快递运输条款,其中的保价条款规定:“责任期间内,我公司对所承运快件的丢失、损坏或延误,其责任限额按托运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依照惯例,对其他间接地或特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该公司还称,他们设置保价条款的依据为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上述保价条款看似合法合理,但仔细研究之后不难发现,这其实暗藏了陷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在日常受理的快递投诉中,货物丢了只赔运费的情况屡见不鲜,快递公司往往振振有词,实际是通过混淆“邮件快递”与“货物快递”的概念,达到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己责任的目的。
工商执法人员进一步解释说,首先,快递公司所谓的“快递”实际上属于“货物快递”,也就是货物物流运输,这跟邮政的信件快递不是一回事,因此不能适用《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其次,从快递服务合同来看,快递服务合同实际上类似于货物运输合同,所谓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单方面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限制了寄件人的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对寄件人不公平的问题,应该纠正。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损毁、丢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终,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快递公司同意按照市场价格赔偿程女士的损失。
提醒:寄送贵重物品务必“保价”
据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介绍,很多市民并不了解快递物品还有保价一说。另外,在快递详情单上,寄件人很少有仔细看合同条款的,然后就匆忙签字,也导致一些消费者快递货物丢失后索赔难。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填写送货单时,寄运货物的种类、数量、名称、价值一定要填写清楚,贵重物品与其他物品尽量做到分开递寄,单独填单;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尽管不一定可靠,但还是有必要选择保价,只有经过保价后才有可能获得等价赔偿,至少也可以追回大部分的损失。如果发现快递公司单方面拟定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要及时指出尽可能修正,避免物品受损后追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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