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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之后 消费者“被保密”

2012年04月26日 13:48 阅读次数:193
种桃道士归何处?前度刘郎今又来。当数起三聚氰胺事件伴以“性质非常恶劣”的定语公开出来,它们已被“保密”了太久。

 1月30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会议透露,已查处至少5家公司乳品三聚氰胺超标案件。这些乳制品都是使用了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原料,生产乳制品,性质非常恶劣。随之又曝出,在一些含乳制品、烘焙品、糕点、糖果、饮料等食品中发现三聚氰胺。紧接着,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派出8个督查组,分赴16个省份,督促各地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尤其是要查清案件背后有无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

  譬如上海熊猫事件,在被媒体率先披露之时,公众已有长达8个月时间的一无所知。而且对此事件,某部门一位副司长曾断然表示,“这起案件只是一个个案”。然而话音未落,媒体又披露了陕西金桥、山东绿赛尔、辽宁五洲等奶粉事件,同样在媒体报道的一个月前,多省相关部门已经“悄然”下文,要求对这些食品进行彻查。

  似乎不能说相关部门未能尽责。他们发现了问题,进行了查处。但显然也不能说他们尽了全责,因为所有这些查处,总是无一例外地成为一种“秘密查处”。而这样的“秘密查处”,不正与2008年三鹿事件真相公开之前的情形如出一辙吗?毫无疑问的是,一种秘而不宣的查处,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冷血,因为它无疑是将一些可能的受伤害者忽略掉了,同时也忽略了他们要求赔偿的权利;于不法企业而言则是一种姑息养奸,因为它助长了不法企业的侥幸心理;于行政伦理而言是一种自我保护,因为它遮蔽了一些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

  三鹿事件以来,我们见证了“结石宝宝”、高官去职、行业震荡,直至一部《食品安全法》在众望所归中走上前台。但是在经过了这么多悲情与疼痛之后,我们今天仍然不禁要含泪追问的是,一切真的得到了什么改观吗?我们真的走出了2008那个奶粉漫天飞扬的迷茫秋天了吗?尽管《食品安全法》对信息公开有了专门的规定,但是当我们已经步入到“后三鹿时代”,那种及时而必要的信息公开为何依旧一次次地被“秘密行政”所替代?

  任何时候,无真相则无谅解。但是当有一种错误无法被真正承担,有一种真相一次次被回避,则一种谅解仍旧无法达成。说到底,对一些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实质表明一个社会承担错误及其后果的能力与勇气。作为一种既往,2008年三聚氰胺制造的那多达30万之众的患儿群体,其善后仍远未妥善。患儿家长提起的即将开庭的诉讼,遭到无限期推迟;“结石宝宝之家”网站创办人赵连海,则遭到警方拘捕。作为一种现实,则是今次公开的这些三聚氰胺事件,是否同样又催生了新的“结石患儿”群体,是否应当得到赔偿、治疗乃至司法的关怀?

  我们注意到,此次派往16个省份的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督查组,除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外,另一个重要的使命是“查清案件背后有无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我们确信,这不光是一次对监管真相的追寻,对食品安全法的践行,也更是一次寻求公众最大程度谅解的方式。是的,除了负责任地公开,以及负责任地承担,将没有什么可以得到公众的谅解,也将没有什么可以使我们远离任何形态的“三聚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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