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
产品“早产”违法违规
刘龙在饮料厂工作18年,他说,年节前是公司销售旺季,饮料生产后先存到库房,业务员去各地找代理商和经销商,经销商前来拉货,由经销商向下批发,然后销售至商场、超市等。
一位生产工人说,三元核桃花生乳罐上写着保质期是18个月,一旦消费者喝到快过期的饮料,那可能已经是过期的。
12月21日生产的三元核桃花生乳罐体显示,商标持有人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出品商为北京圣德顺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德顺公司),生产商为禧宝露公司。
三元公司官网显示,圣德顺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注册资金200万元。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植物性蛋白饮品。2009年12月,圣德顺公司与三元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合同规定,圣德顺公司可依法使用三元品牌,生产和销售“三元”牌植物性蛋白饮品。
前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无论产品保质期有多长,产品“早产”、延长保质期等行为已违法违规,应根据经济价值,按相关规定对企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责任人还将提交司法机关。
昨日下午,三元食品公司一名热线客服人员表示,她目前尚不清楚三元核桃花生乳是否属三元公司旗下产品,正在协调相关部门核实。“我们公司旗下的产品,不可能出现‘早产’现象。”
(文中所有工人均为化名)
■ 相关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律师观点
“‘早产’因处罚力度小”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生产厂家延长生产日期导致产品“早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欺诈消费者,应当给予消费者产品金额的2倍赔偿。
尹富强说,尽管饮品的保质期长达18个月,但生产日期无论延长几天,必然会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生产厂家之所以大批量地更改生产日期,主要原因是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到位,违法者有恃无恐。“以上法律法规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显然较弱,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已经不是食品包装的范畴,而是食品安全问题,应当以《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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