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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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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公民申报出生登记申请表》;
2、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3、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父母双方《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父或母一方为境外人员的,提供护照);
5、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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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归档
办理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上班时间:
城区内: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县域内: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4:30-17:30;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5:00-18:00
办理时限及费用
1个工作日办结,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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