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符合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 子女出生证和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原证及复印件一份。在女方户籍的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 《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有单位的在男女双方单位加具意见; 无单位的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送镇(街道)计生机构。 镇(街道)计生办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完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特殊情况较复杂需向上级请示 的,应向当事人讲明原因,但审批最迟不能超过60日)。不同意则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同意则镇(街道)计生办在申请人《服务证》上登记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具体事宜请咨询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
单位出具的准生证证明格式
证 明
兹证明本公司****员工***,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重庆市**区,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重庆市**区)于****年*月**日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初次结婚,迄今二人均未生育子女,二人均未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请有关机关给予办理有关准予生育子女手续为盼!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加盖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