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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牛奶投毒案最新进展 公诉人建议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06月29日 13:58 出处:互联网 作者:佚名 阅读次数:721
甘肃牛奶投毒案:“2011年4月7日上午8时许,35岁的崆峒区工业园区马坊村村民杨永恒喝了一斤牛奶后出门前往城区打工。一个小时候,他的家人接到工地上打来的电话:杨永恒倒在工地上,昏迷不醒。从当日上午9时许开始,有多名与杨永恒症状相同的患者陆续到平凉市人民医院、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就

  甘肃平凉“牛奶投毒案”二审法庭激辩

  6月27日上午9时,在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平凉奶牛养殖户马秀玲、吴广全夫妇投放危险物质罪上诉一案。控辩双方就马秀玲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是否系毒害性物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此案定期宣判。

甘肃牛奶投毒案

甘肃牛奶投毒

  被告申辩:只想搅黄竞争对手生意

  2011年4月7日,马秀玲、吴广全为报复竞争对手,向与自己一起养牛的养殖户马文选的牛奶中两次投放亚硝酸盐,最终导致平凉市崆峒区35人因食用牛奶中毒,多名孩童出现危情,其中3名婴幼儿身亡。2011年10月24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马秀玲死刑,判处吴广全无期徒刑。判决下达后,二人均提出上诉。

  在昨日的二审庭审过程中,吴广全夫妇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二人辩称,20多年前家里做过牛肉熟食生意,煮肉时加点“火硝”可以使牛肉颜色发红发亮,但“火硝”放多了会让食用者“闹肚子”。他们当时往马文选的牛奶中投放亚硝酸盐,只是想让马文选的牛奶变红,让其客户不再购买马文选的牛奶,搅黄对方的生意。马秀玲系小学毕业,吴广全是文盲。庭审中二人一直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只是由于没有文化,不懂亚硝酸盐过量后的危害才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希望法庭对他们从轻处罚。

  法庭辩论:“火硝”是不是危险物质?

  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马秀玲、吴广全的辩护律师认为,二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马秀玲与吴广全因为无知才将平时煮肉用的“火硝”加入牛奶中,主观上只是想通过染红马文选家的牛奶的方式达到商业竞争的目的,主观动机上没有侵害不特定人群生命健康的故意。

  另一方面,投放危险物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等。亚硝酸盐也被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使用,既然亚硝酸盐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那么它就不应该归类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定义中的毒害性物质。亚硝酸盐的毒害性应该由其本身的化学性质决定,而不应该由其使用量决定。

  公诉人认为,马秀玲、吴广全二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是一种主观放任心态。马秀玲夫妇明知马文选的牛奶会投放到市场,由大量不特定人群饮用,也明知其购买的亚硝酸盐为危险物质,吃多了会导致食用者中毒或死亡,但为了达到商业竞争的目的,马秀玲两次向牛奶中投入亚硝酸盐,放任牛奶食用者中毒或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由此可见,马秀玲、吴广全二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有明确认识的,对这一过程的发生抱着放任的心态,其心态属于间接故意的范畴。

  同时,食品添加剂与毒害物质属于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食品添加剂是根据物质的用途分类,毒害性物质是根据该物质是否有毒性来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所有物质只能分类为食品添加剂与非食品添加剂,有毒物质与无毒物质。亚硝酸盐对人体有害,可使血液中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运输氧的能力而引起组织缺氧性损害,属于剧毒物质。因此,不能因为亚硝酸盐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就将它划分为无毒物质。

  公诉人最终建议法庭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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