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拟入法
据京华时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
法律同时规定,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法律手段能否解决道德问题
据光明日报报道,围绕子女“常回家看看”是否应当入法的问题,社会各界争论不断。反对者认为,将不具操作性的道德义务入法,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认为,伦理道德的要求无关法律效力。“现在的人,尤其是在外奔波的年轻人,由于生活压力大、生活节奏快等原因,想回家看看确实是有心无力,这是客观原因,所以‘常回家看看’即使入法,也是倡导性的。”
肖金明认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可诉性。“能否依据‘常回家看看’这样的条款进行诉讼,可以讨论。”他说,实际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很多政策性责任条款,都难以成为诉讼的依据,但它们可以成为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
另据新京报报道,法律工作者杨涛在文章中称,“常回家看看”虽不必强制,但还是应通过完善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比如,很多网民就表示,并非自己不想回家,实在是假期有限。但实际上,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就明文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且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但曾有媒体调查显示,有九成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个“探亲假”,现实执行情况也就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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