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1、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业务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和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开支。
2、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2)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3、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1、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上报保教费备案材料包括:《收费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办园许可证》、《注册登记证》、保教费成本测算、《连云港市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二)等。
2、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1、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级幼儿园收费应实行公示管理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2、幼儿退费管理。保教费实行按月收取的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或退园、转园的,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扣减在园天数后退还当月的保教费;在园时间超过一半的,不退还当月的保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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