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学生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幼儿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教师如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据扬子晚报2000年5月13日报道的儿童朱某状告南京港务局幼儿园及其开办单位赔偿纠纷一案就说明了这一点。1997年4月28日,不满5岁的朱某在幼儿园摔了一跤,老师随即带他到医院检查,发现朱某右肱骨髁骨骨折。后虽经多家医院治疗,朱某的右膀关节仍失去功能。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朱某在幼儿园摔伤致残,是幼儿园看护不力所致,幼儿园负有过错责任,对原告损伤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朱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55906元,精神补偿费20000元。
如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压压板等大型的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尽注意义务,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幼儿的活动,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幼儿园校舍中楼房占大多数,学生在教室、楼道、走廊内的安全,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也是幼儿园容易出事故的地方。据江淮晨报2000年4月25日报道,合肥市六安路小学学生刘晶晶坠楼身亡,校方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9万元。新浪网站2000年08月11日披露,义乌一幼儿园因滑梯未固定牢,导致少年何某在攀玩时,被翻倒的滑梯击倒身亡。
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儿童走失说明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教师未尽看管之职。儿童在幼儿园的期间是指学生从踏入校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在这段时间,教师应该象家长一样,看管学生。学生离校必须经过教师的同意,或者学生家长的允许方可。
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原因所造成的
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学生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学生下蹲起立,罚学生吃喝有害身体健康的东西,还有罚站、罚跪、罚冻等形式。研究证实,挨打的学生常常情绪不稳定,缺乏自尊心。据生活日报2000年5月22日报道,郑州市凤凰台村小神童幼儿园想出了一个奇招对付顽童----用针扎。老师就拿出一只注射器,吸上水后作注射状吓唬小孩。对一些在排练演出节目时动作总也做不好的孩子,"执法严明"的老师便在孩子的手背上扎了针,有的孩子还挨了两针。
学生被他人接走,可能是处于某种目的,会致学生于不利的境地。如遇学生被拐买,敲诈勒索以及其他不利的影响。教师对来接学生的家长要多留个心眼,决不能被坏人有可乘之机。1992年产能力月28日某市胜利小学吴琼被一个陌生人接走,后被杀害。(张维平:教育法学基础,辽宁大学出版社97、8)
幼儿园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浙江省衢州市就发生歹徒闯入某小学的事件,歹徒将在校的二位学生从三楼摔下来,致学生一死一伤。
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很多的场合下是由于学生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学生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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