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15日。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利”。
即:有获得安全保障;有获得正确资料;有自由决定选择;有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中国的3.15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会联合各有关部门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使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具体请查看历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主题。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意义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和宣传有力地促进了世界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各国纷纷出台各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法律、加强质量检验和设立专门机构等。但目前世界各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仍不断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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