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院编著的《国家安全学》一书中对“国家安全”概念的论述: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其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是国民安全。
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提出了11种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
在2014年1月《为国家安全立学——国家安全学科的探索历程及若干问题研究》中,将当代国家安全体系构成要素扩展为十二个后,构建了一个当代国家安全体系图:
要使"国家安全学"真正成为科学,一个最起码的前提就是要对这一学科中涉及的概念进行严格的逻辑分析,按照逻辑方法的要求给出每一个概念以准确而无歧义的严格定义。这个任务需要经过我们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来逐渐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第2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学》对“国家安全”概念的解释如下:
国家安全就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
这是国家安全的基本含义。
首先,国家安全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与侵害的客观状态。
所谓外部的威胁与侵害,大致可分为外部自然界的威胁和侵害与外部社会的威胁和侵害两大类,但由于国家安全是一种社会现象,国家的外部威胁和侵害也就主要是指处于一国之外的其他社会存在对本国造成的威胁和侵害。从威胁和侵害者看,这种外部威胁和侵害包括:(1)其他国家的威胁;(2)非国家的其他外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威胁,如某些国际组织或地区组织对某国的威胁和侵害;(3)国内力量在外部所形成的威胁和侵害,如国内反叛组织在国外从事的威胁和侵害本国的活动。
其次,国家安全是国家没有内部的混乱与疾患的客观状态
危及国家生存的力量不仅来源于一个国家的外部,而且还时常来源于一个国家的内部。国内的混乱、动乱、骚乱、暴乱,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疾患,直接都会危害到国家生存,造成国家的不安全。因此国家安全必然包括没有内部混乱和疾患的要求。仅仅是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国家并不一定就会安全。
第三,只有在同时没有内外两方面的危害的条件下,国家才安全,因此,只有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才是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
无论是“没有外部威胁”,还是“没有内部混乱”,都不是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由此并不能把国家安全与国家不安全完全区别开来,单独从这两方面的任何一方面来来定义国家安全,都是片面的、无效的。但是,如果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表述为“既没有外部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混乱与疾患”,那么这就把国家安全与国家不安全区别开了,因而也就抓住了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从而就形成了一个真实有效的定义:“国家安全是国家既没有外部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混乱与疾患的客观状态”。
在2014年1月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为国家安全立学——国家安全学科的探索历程及若干问题研究》中,原《国家安全学》作者将当代国家安全构成要素扩展为12个方面,并将原来的“领土安全”修订为“国域安全”,从而使当代国家安全体系构成要素依次为国民安全、国域安全、资源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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