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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高中生为当学生会主席诽谤对手被告

2013年09月13日 09:32 阅读次数:283
近日,一深圳高中生为了竞选学生会主席一职,在网络上造谣诽谤竞争对手,但因其未成年,尚未构成犯罪,仅被判处道歉,赔偿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造谣诽谤的信息在网络上被转发500次,“谣主”便可被判刑。昨日,记者就从宝安区法院获悉,一名深圳高中生为了竞争学生会主席一职,在网络上造谣诽谤竞争对手,因其未成年,尚未构成犯罪,仅被判处道歉,赔偿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案发生在深圳某高中。在全校学生会换届选举时,高三男生小刚(17周岁)参与竞选,另一名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是高二男生小强(16周岁)。为打败对手,小刚以“莫莫”为网名,在其未设置访问权限的QQ空间发布一条类似博客的“说说”,称:“现在全校都知道,小强为争夺学生会主席一职,不惜狠砸20万,还在校门口奶茶店进行视频循环播放拉票,太强大了!”该帖发布后,立即引起部分学生的评论,纷纷留言感叹:“不是吧……真是无所不用其极……太疯狂了”;“疯了吗”;“什么情况啊,富二代啊,有钱没地方花啊”……

  当日,还有16人对该帖进行了转发。结果,在学生会主席竞选大会上,有学生当众向小强发问此事,可见,网络影响之广。会后很长时间,仍有部分学生以“狠砸20万”的言语取笑小强,导致小强感觉在同学中抬不起头。

  后经警方介入调查,发现小刚在网上发表的言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属编造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刚作为一名高三学生,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认识到这些言论公开散布后,会给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但其却仍实施了这种行为,使当事人的名誉权受到侵犯。

  最后,法院判决在其QQ空间发表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定),致歉声明保留15天;并由小刚的家长赔偿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对此,法官解释,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随意注册的用户名发表言论,但是每一个ID都有确定的对应的人,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网络上发表的言论负责任,而对那些在网上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大家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不要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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