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难落实
律师佟丽华在其发表的博文《女童被饿死拷问当前儿童保护法律制度》中的解读,应该是以更为专业的法律眼光揭示了“儿童保护立法的严重滞后”:“关于监护制度的主要条款是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该法规定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表面看来兜底单位很多,但其实我们都知道,当前不论公私营单位、还是村委会或居委会都难以担负养孩子的责任。我们不仅缺乏强制报告制度,即使发现了父母在虐待孩子或者不愿担负抚养责任,如果没有造成死伤等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和政府也缺乏有效介入。虽然二十多年以前我们的法律就规定了可以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但遗憾的是尽管类似悲剧总在发生,但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发生类似案件,没有人愿意提起诉讼、法院不敢受理案件、更不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因为没有单位或个人愿意继续担负监护职责。”
可借鉴香港“长期寄养家庭”模式
两幼女家中死亡,并非偶然。在中国,大量服刑人员和吸毒人员的子女,生存境况一直堪忧,这些孩子或没有受到良好的照护,或受到监护人的虐待。
“吸毒人员子女除缺少关爱外,监护缺失是主要问题。”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表示,监护包括了“养育”的含义,整个“养育”过程不仅仅是生理喂养,还涉及心理以及如何促使其避免成长危机等问题。所以,当吸毒人员不能履行监护义务时,要对其监护权利加以限制或撤销,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
一些法律专家就此建议,对吸毒人员子女,社区、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不适合做监护人的父母,可积极寻找其他监护人,或者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单位、社区等部门来作为监护人。
不过,虽然变更监护人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却在现实操作中存在困难。究竟谁来照顾孩子,怎么照顾,如何让他们融入社会?这都是现实问题。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副教授邵晓莹认为,可借鉴香港“长期寄养家庭”模式,从出生到18岁,由寄养家庭为未成年人提供家庭照顾,直到他们能够与原来的家庭团聚或入住原来的家庭。“相关费用可考虑政府买单,不仅包括寄养孩子的生活需要,还要给予寄养孩子家庭一定的津贴。”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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