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母婴健康> 生活> 焦点关注>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 肢解同学因其人比自己漂亮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 肢解同学因其人比自己漂亮

2013年05月08日 10:55 阅读次数:617
这段时间,杀害同学或者校友的新闻时有发生,是人格的缺陷还是教育的缺失?近日,又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杀人案件,作案人为一个仅仅13岁的女孩,而作案动机居然是嫉妒同学长的比自己的漂亮。

这段时间,杀害同学或者校友的新闻时有发生,是人格的缺陷还是教育的缺失?近日,又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杀人案件,作案人为一个仅仅13岁的女孩,而作案动机居然是嫉妒同学长的比自己的漂亮。

  新华网广西频道5月6日电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网友评论

还可以输入140

还没有人评论哦,赶紧抢一个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