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 刘晓燕 一岁幼童因为被喂食果冻而噎死,保姆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入狱1年6个月。昨日,深圳中院开庭二审深圳幼儿吃果冻噎死案的民事索赔案件,幼儿家属向家政公司和保姆索赔78万余元一审获支持,但认定保姆不承担赔偿责任,家政公司不服上诉。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1年8月8日,保姆李某独自在家照看雇主张某1岁的儿子,孩子睡醒后李某拿出果冻,没看果冻外包装上“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字样就用汤勺喂他吃。当喂到第三勺时,孩子突然表情停滞,李某觉得可能是噎住了,便用手拍其背部,后抱着孩子找小区保安求救并通知家长。但当张先生赶回家时,120医务人员确认孩子已窒息死亡。去年初,李某被南山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由于李某是深圳市聚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推荐并指派的保姆,张先生夫妇认为李某并不具备家政服务基本技能,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家政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将家政公司与李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8万余元。
一审时,李某称自己有老花眼,看不清果冻上的产品介绍,雇主也从未提醒过她,都是一时疏忽导致事情发生。她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赔偿能力。
福田法院认为,李女士是受家政公司委派,为张先生提供家政服务。同时,李女士喂小孩果冻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行为导致小孩窒息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家政公司承担,保姆李女士对此不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家政公司赔偿张先生夫妇78万余元。
家政公司不服上诉。昨天在法庭上,家政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只是中介机构,李某是张先生夫妇招聘雇佣的,家政公司只收中介费,李某并非家政公司员工。
张先生一方则反驳称,保姆合同是与家政公司签订,保姆工资也是他们直接交给家政公司,然后由家政公司发放给保姆的,只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方便,才由他们直接发放给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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