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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喝豆浆发现老鼠 维权不成反要道歉是为何?

2012年08月21日 09:55 阅读次数:604
一市民在豆浆里发现老鼠,惊吓过度让电视台记者曝光,但是结果为什么是消费者反而要向厂家赔礼道歉,还要赔偿厂家1元钱呢?

律师说法

  消费者维权没想到却倒贴给厂家名誉损失赔偿,这样的案例真是少之又少。透过这起发生在无锡的案子,可以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对此,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进就如何进行合理合法维权等不同方面进行了剖析。

1 消费者是不是对厂家构成名誉侵权?

  王进律师表示,厂家以李先生损害其名誉要求其承担责任,从新闻报道所提供的信息来看,消费者似乎不存在损害厂家名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损害的行为。他在食用的豆浆里发现老鼠后到超市交涉的行为并无不当。如果是超市在运输储存中出现的问题,超市方予以赔偿无可厚非,如果是生产环节出现的问题,向厂家追加索赔也是可以的。制作豆浆的工艺视频反映的生产过程不能作为厂家免责的依据,因为产品出现的问题,不仅仅只在生产这一个环节上。

  对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王进律师认为,消费者向电视台进行投诉曝光是他的权利,其本身如果不是提供的虚假信息,也没有对豆浆生产厂家名誉的影响进行故意和歪曲散布,应当不构成侵权,反之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关键问题在于老鼠到底是如何出现的,各方都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故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

2 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如何巧妙维权?

  据王进律师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索赔应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存在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三是损害和产品缺陷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损失,依法维权。消费者维权时应找准维权对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作为消费者要正确、及时地搜集并保存证据。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消费者应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入手,及时收集并保存“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三个方面证据,确保依法维权成功。就拿本案来说,豆浆当中出现老鼠,消费者在开袋之前是有可能发现的,这个时候就应当固定证据,而不应当将其打开,以免到最后说不清楚。

3 进行监督报道的电视台是否要担责?

  其实,相关电视台的报道也是导致本案出现的一大关键性因素,只是相关豆浆生产厂家未对电视台方面提起诉讼。对此,王进律师认为,如果电视台在这起舆论监督报道中,一方面未尽完全核实义务,另一方面又夸大了消费者的投诉内容,从而导致厂家名誉受损,也应当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相关方面也需要厂家能够举证,且所主张的赔偿,也需由厂家提供造成损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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