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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献血:李银河谈拒绝同性恋献血

2012年07月10日 14:45 阅读次数:187
在我国,同性恋是合法的,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中唯一涉嫌性倾向歧视的就是这个献血条例。这是一个歧视性条例,其指导思想是错误的。

  在我国,同性恋是合法的,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中唯一涉嫌性倾向歧视的就是这个献血条例。

  这是一个歧视性条例,其指导思想是错误的。

  同性恋者的血液和异性恋者的血液是一样的,汉族人的血液和少数民族的血液是一样的,雅利安人的血液和犹太人的血液是一样的。拒绝同性恋者献血背后的逻辑和汉族人歧视少数民族、雅利安人歧视犹太人一样,是种族优越论的,是法西斯主义的,是现代民主社会不能容忍的。

  歧视性条例的来源可能是由于艾滋病在西方首先从男同性恋人群中爆发。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西方国家,男同性恋者一度在艾滋病例总数中占到四分之三。但是这只是西方的情况,东方许多国家并非如此。例如据泰国截至1995年6月对艾滋病感染来源的分析:66.5%来自男性异性恋者;10%女性异性恋者;7%使用针筒吸毒者;6.6%母体遗传;1%同性恋者;0.2%输血得病;8.7%原因不明。(泰国公共卫生部,《同健通讯》1995年11月号) 在中国对艾滋病感染来源的分析中,情况与泰国相仿,同性恋渠道传染一度低于1%,现在略高,也不过占3%。官方公布的艾滋病传播渠道的数字如下:

  男男性传播,2005年占0.4%;2007年3.3%。

  异性性传播:2005年占10.7%;2007年占37.9%

  按照上述数字和献血条例的逻辑,如果要根据人的性倾向甄别献血资格,应当禁止异性恋者献血才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统计表明,在性病传播方面,女同性恋不但比男同性恋要低得多,而且比一般的异性恋性行为还要低。相形之下,不许女同性恋者献血就更加荒诞。

  总之,无论从理念层面还是实践层面看,禁止同性恋者献血都是错误的。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民主国家,承袭希特勒的种族歧视和性倾向歧视(希特勒曾经迫害同性恋者,将他们抓进集中营,跟犹太人关在一起)理念,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错误。因此,我国目前的献血条例是一个犯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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