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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教室接吻遭开除 学校被质疑处罚过重

2012年03月20日 16:38 阅读次数:311
2011年11月,未满17岁的小张与女友在教室内接吻,被老师发现后,校方第二天对其作出予以开除的决定。此后,微博上发起一个“你如何看待17岁少年教室内接吻被开除”的投票。两万余名网友参与的投票结果显示,超过60%的人认为“处分太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浙江省衢州市教育局副局长翁孝川曾在中等职业学校做了近10年的校长。在他担任校长期间,从来没有“开除”过任何一名学生,“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是没权力自行决定开除学生的。”

  翁孝川任上,从未因学生接吻、谈恋爱“处分”过一人。在他看来,青春期学生接吻、谈恋爱都是“正常的”,上升不到“犯错”层面,“最多口头警告一下,一般都是跟家长沟通,让家长注意管教。”他介绍,即使是触犯刑法的学生,学校也应本着宽容教育为主的原则,最多“劝其退学”,且退学后,将其转交工读学校,“绝不会把犯错误的孩子再推给社会、推给家庭”。

  家校博弈揭“未保法”过于笼统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张黎明的家长不止一次提到学校开除小张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却说不清具体违反了该法的哪些条款。

  对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赵辉指出,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但这条规定“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

  赵辉说,学校的校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绝大多数条款不具备强制性和可操作性,也很难衡量学校校规是否违背该法。”

  她建议,学校开除未成年人必须遵循必要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实体方面,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并且证明其他处分方式不能起到教育作用时才能适用开除处分;程序方面的限制则包括在开除学生之前履行告知义务,给学生陈述和辩解的机会,召开听证会、集体讨论处分决定、书面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家长等。

  赵辉尤其看重学生作为公民在受到处分时应享有的申辩权和知情权。这项权利,往往在学校一纸处分令“定性”后,被学生及其家长忽视。

  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陈赛金对因接吻遭学校开除的学生成功维权持乐观态度。他指出,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打行政官司,“赢面很大”。他说,即使学生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学校也有举证责任,“学校不仅要证明他行为不良,还要证明其严重性,证明何为‘屡教不改’,这对校方来说难度很大。”

  颇具意味的是,就在张黎明事件被媒体报道的同一天,武汉市三角路中学的一堂德育课也受到了关注。在这堂课上,该校正副校长在学生面前自曝恋爱史,赢得学生阵阵掌声。该校此前对450名高一、高二学生所做的一项关于早恋的调查显示,40%的学生“正在恋爱”或“曾经恋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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