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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哪些情况须实施引产术

2008年03月27日 13:50 阅读次数:1392
妇女妊娠28周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为确保母体健康或使胎儿脱离宫内险境,必须终止妊娠,实施引产手术。这里所谓的“特殊原因”,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妇女妊娠28周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为确保母体健康或使胎儿脱离宫内险境,必须终止妊娠,实施 引产手术。这里所谓的“特殊原因”,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慢性 肾炎患者本不宜生育,因 怀孕后会增加孕妇的肾脏负担,使各种症状加重,对胎儿的生长发育和母体的健康都十分不利。所以,此类孕妇应当及早引产,结束 分娩
  2.重度 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多出现在妊娠中、后期。患此症的孕妇会出现全身小血管收缩,导致血压升高、 头痛头晕、 呕吐、下肢水肿、小便排出蛋白等。如经过治疗后病情无好转,继续妊娠则容易发生抽搐或 胎盘早剥,继而引起子宫内大出血,并会导致胎儿 窒息甚至死胎。所以,孕妇如果患有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在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应该引产。
  3.孕妇 羊水过多时,子宫底会急剧升高,压迫孕妇的胃,甚至使心脏移位,结果导致孕妇心悸、憋气,难以平卧,影响睡眠和饮食,严重者还可导致胎儿畸形。这种情况下应立即引产,终止妊娠。
  4.倘若孕妇感觉 胎动消失,经医生检查后确定胎儿已死在宫内,应立即引产,以确保孕妇生命安全。
  5.患有 糖尿病或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的孕妇,因身体虚弱,精力不济,体力不支,继续妊娠对孕妇本身与胎儿都不利,故应当考虑引产。
  6.如果经超声波等检查发现胎儿严重畸形或胎儿不能生存等其他情况 ,也需立即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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