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方——北京市一名消费者,于2009年6月8日,在北京家乐福超市,用131.9元购买了三袋施恩婴儿奶粉。
原告表示,在这三袋施恩婴儿奶粉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均印有以美国国旗为底色的标志,并标明“100%进口奶源”。原告说,其正是看中施恩婴儿奶粉宣传的“美国品牌”和“100%进口奶源”,才放心购买的。
然而,就在原告购买这三袋奶粉后的第二天,就有媒体报道,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出,由消费者个人送检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3月17日的“施恩牌幼儿配方奶粉(第三段)”三聚氰胺含量达到132.9mg/kg,超过国家规定的1mg/kg限量值100多倍。并有媒体质疑施恩婴儿奶粉“100%进口奶源”系虚假宣传。
同时,原告还发现,在同一超市内还销售有类似系列,但未标明是“100%进口奶源”的施恩奶粉,其产品其包装和部分标有“100%进口奶源”的奶粉类似,很容易误导普通消费者。
原告认为,施恩公司的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欺诈的行为。
于是,这名消费者将奶粉生产商——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销售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由为“虚假宣传纠纷”。
原告方共向法院提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3.8元,三个被告间互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项诉讼请求。
据悉,本案原告方代理律师彭剑,所代理的另两件关于奶粉的诉讼,目前正等待开庭。
2009年3月25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正式对彭剑代理的,一消费者个人诉三鹿问题奶粉索赔案予以立案。4月中旬,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又受理了,彭剑代理的另一名原告的问题奶粉索赔起诉。据相关人士称,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级法院仅对这两起个人诉问题奶粉索赔案件予以立案。
此前,在2009年3月2日,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公开表示,人民法院已经做好准备,随时会依法受理赔偿诉讼。
2009年4月13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一名法官口头告知:新华区法院已接上级法院最新通知,诉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以减少
当事人诉累;新华区法院今后仅受理河北省内患儿的起诉。
但据知情人士介绍,这前后曾有多名问题奶粉受害者家长,到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庭询问立案事宜,但都未能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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