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产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其中: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且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发生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的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享受生育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登记表;
2、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提供的是“贵州省(电子)生育服务证”需当场查验是否有效;
3、住院生育还应提供:
(1)生育住院发票原件(票面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就诊医院章);
(2)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就诊医院章)。
4、门诊生育还应提供:
(1)门诊发票原件(票面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就诊医院章);
(2)门诊手术记录病历本原件。
(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登记表;
2、计划生育门诊手术还应提供:
(1)门诊发票原件(票面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就诊医院章);
(2)门诊手术记录病历本原件。
3、计划生育住院手术还应提供:
(1)住院发票原件(票面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就诊医院章);
(2)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就诊医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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