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性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
2、女性城镇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的;
3、满足我省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4、退休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1、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半月计算。
3、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月计算。
4、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1个月计算。
5、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半个月计算。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处咨询电话:0898-6535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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