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天+30天+每天1小时
即女性职工享有98天产假,30天奖励假以及产后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2016年1月14日,我省修订公布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该条例是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浙江省户籍或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该按照法规执行。
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虽然取消了6个月的哺乳假。 但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此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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