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时,被告人的身心极度虚弱,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她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一时糊涂才将婴儿杀死,本案中的施害人本身也是受害人。”辩护人对被告人玲玲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定性不持异议,但他认为,玲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形较轻的类型,且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应当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虽然被告人当时情绪不稳定,精神压力大,她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是面对活生生的婴儿,她实施了杀人行为,即犯下了故意杀人罪。”公诉人回应,同意被告人行为属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但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案中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公诉人建议量刑应在三年以上,且不认同适用缓刑的观点。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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