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涉案公司是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公司以阿红未办请假手续,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做出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阿红认为其已将请假条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交至公司请假,且《疾病诊断证明书》也证实阿红确需住院治疗一个月。另外,从阿红丈夫与被告公司的通话录音亦证实:阿红出院后,其丈夫已向公司提交病历资料及补办请假手续。因此,阿红并不存在擅自离岗,无办请假手续、明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判决涉案公司解除阿红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公司向阿红支付赔偿金24574.88元。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蔡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期”女职工享有一些特别的待遇:
在孕期,女职工享受的待遇有:保胎按病假处理;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正常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不得安排怀孕女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
在产期,女职工享受的待遇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生育保险为生育医疗费加上生育津贴。
在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劳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为正常劳动。
蔡飞特别提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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