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怀孕不足8个月(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应乘机者外,按一般旅客运输。
2、怀孕超过8个月(32周)但不足35周的孕妇乘机,应办理乘机医疗许可。该乘机医疗许可应在乘机前7天内签发有效。
3、下列情况,航空公司一般不予承运:
A. 怀孕35周(含)以上者;
B. 预产日期在4周(含)以内者;
C.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D.产后不足7天者。
4、孕妇乘飞机在售票方面也有以下要求:
(1)孕妇乘机,必须事先在本公司售票处办理定座和购票手续。
(2)接受怀孕8个月或8个月以下的孕妇定座,售票员须查看预产期证明。
(3)接受怀孕超过8个月的孕妇定座,旅客应提供《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旅客办理值机手续。一份由售票处留存并以传真形式及时通报给客舱与地面服 务部商务调度。
(4)超过8个月的孕妇定座需填写《特殊旅客运输申请表》、《特殊旅客运输记录单》,应由本人签字,如本人书写困难,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代签。
对于满足乘坐飞机条件的孕妇,乘机服务在定座上予以优先安排。座位一般安排在较宽敞和便于乘务员照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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