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国家规定产假(产假)的基础上,女方增加产假(产假)60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正常产假,女方最多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
这个《条例》专门增加了育儿假的相关规定,明确孩子不满三周岁,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10天育儿假。合法结婚的公民可以享受十天婚假。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一些新条款,进一步完善和支持生育政策。比如,明确采取金融、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扶持措施,减轻家庭的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妇女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为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幼机构,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场地、租金减免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同时,支持幼儿园招收2至3岁儿童,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为工作场所从业人员提供福利照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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