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也推出了新生儿上户异地办理便民举措,所以在外地生孩子也是能够上户口的,只需要准备好证件就可以办理了。
以湖南为例
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生登记办理未满一周岁新生儿,监护人不便回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以就近在我省其他具有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异地申报出生登记。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
2、未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的;
3、新生儿姓名的人名用字有违公序良俗、或未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使用农历。
办理材料
(一)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
《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监护人可以按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再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
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
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
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新生婴儿落户必须提供:
(1)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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